私自占用合同尾款 离职销售员被起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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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从原公司离职后,继续为公司催收合同尾款,却在收到尾款后对公司隐瞒,私自使用长达一年。在他准备将尾款交回公司时,被警方控制。记者昨天获悉,丰台检察院以涉嫌挪用资金罪对陈某提起公诉。 陈某自2004年开始在北京某公司做销售员。6年后,因妻子生产需要照顾辞职。根据公司规定,陈某对其在职期间帮公司谈成的订单仍有继续催收合同尾款的义务。 2012年1月初,陈某接到之前合作公司财务部门打来的电话。对方提出要结清合同尾款,向陈某询问汇款账户。陈某按照惯例让合作公司将尾款3.3万余元转账到自己的账户。然而,陈某收到尾款后,没有主动向公司报告,而是私自占用。公司一再询问,陈某都拒绝承认收到尾款。 去年11月20日,陈某原公司向合作公司核实合同尾款交付的情况,得知陈某私自占用合同尾款之事。随后,该公司向公安机关报警。今年1月28日,陈某拿着尾款到原公司上交时,被公安机关控制。检方认为,陈某利用职务便利,在收到合同尾款后对公司隐瞒,私自使用了长达1年之久,这种行为已经涉嫌挪用资金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