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方微信公众账号

全国个人职场诚信公共服务平台  
您的位置:网站首页 > 机构官网 > 新闻中心 > 曝光台 > 正文
朋友仁义给借款 无诚信被判偿还
作者: 来源:六安新闻网 日期:2013/5/16 9:57:52 人气:


    因炒股、购车向朋友借款多次,却始终不说偿还,至讼。近日,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该起民间借贷纠纷。并依法作出一审判决。即:被告陈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张某借款本金计77000元可,借款6万及利息10800元,并分别给付借款利息。其中借款10000元利息,自2011年11月4日按月息1分计算;其中借款5000元利息,自2011年12月2日按月息1分计算;其中借款30000元及2012年6月7日之前计息3600元。本金款于2012年6月7日后按月息1分计算;其中借款30000元及2012年7月13日前所欠利息7200元(本金款于2012年7月13日后月息2分计算)。案件受理费1750元,诉前保金费530元合计2280元,由被告陈某负担。


  现年已48岁的安徽省六安市独山镇街道居民张某,经营有方,手中有储蓄。而现年37岁的同镇独山中学职工陈某,和张某之间为多年朋友关系。2010年至2012年期间,陈某因迷于炒股多次要求张某支持,张某亦对次分批借给陈某现金,开始略有钱赚,陈某为此亦购买了一辆轿车,张某也同意借给30000元支持陈某支付车款。然此后陈某炒股亏损,陈某因此也没有提还款之事。后因张某催要,陈还款后仍要求支持其炒股翻本。为此,陈某分别在2011年11月4日,约定月利息1分,立借据借了现金10000元;在2011年12月22日,仍约定月利息1分,立据借现金5000元;在2012年5月18日,立借据借现金2000元,但没有注明利息。在2012年6月7日,立借据借现金30000元,并约定月利息1分,同日注明此前所借款期间利息为3600元未付,并约定于同年7月25日还款;但同年7月13日,陈某再次要求借款30000元。张某无奈,亦同意再借,强调这是最后一次。陈某立借据借款30000元,约定月息2分,同时注明此前该款欠利息7200元未付。陈某借款炒股亏损,张某多次催要,但陈某无力还款,仍口头上讲要付清,却拖之不付。张某催要无果,至讼。

  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认为:原、被告之间按得债权债务关系明确,故原告诉请,实施清楚,于法有据,应当支持。据此,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网址:www.11-22.cn 或 www.11-22.org
全国免费咨询电话:18612761122 备案/许可证编号为:京ICP备15049304号-2
主办单位
中国信息协会信用信息服务专业委员会 中国市场学会信用工作委员会
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诚信评价研究中心 北京国创至信信息技术发展中心(运营单位)

档案查询网站档案查询网站档案查询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