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伪造贩卖假学历要担刑责! |
|
|
|
■案例 2005年5月19日,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法院曾对全国首例“伪造假学历”被提起公诉的案件进行了公开审理。被告人刘志刚自称 “北京大学经济学院博士”,曾任“中国证监会助理研究员”、“信息产业部电信规划咨询师”, 2004年年底,刘志刚作为特殊人才被引进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两个月后,这位“北大博士”被发现竟然是北大的本科自考生。最终,法院以诈骗罪判处“假博士”有期徒刑3年零6个月。这是全国首例因伪造学历证明被判诈骗罪的案件。 ■解析 伪造、贩卖假学历,应以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定罪。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伪造、贩卖伪造的高等院校学历学位证明刑事案件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中规定,对于伪造高等院校印章制作学历、学位证明的行为,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以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定罪处罚。明知是伪造高等院校印章制作的学历、学位证明而贩卖的,以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的共犯论处。 法官提示 当下,一些高校出现乱发学历、学位证现象,甚至出现用证书换取“赞助”、“捐资”等各种利益的“钱证交易”“权证交易”。国家对制作、贩卖“真的假文凭”的行为进行了严厉的刑法上的规制,但是对通过各种貌似正当的手段获得貌似合格的“假的真文凭”的行为却无能为力。 究其根由,需要反思一下我们的教育制度和用人制度——教育培养人才要人尽其用,而不是盲目追求数量;用人单位更应该看重真才实学,而不是以“文凭”取人;法律也应对热衷用假学历包装自己的人进行严厉的惩罚。 针对这一点,域外的经验或许值得我们借鉴。韩国《选举法》明确规定:对伪造或者编造学历的政治人士,取消其当选资格,判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在德国,持假文凭的人将按照欺诈罪处置,并处以1000欧元以上的罚款。在加拿大,对文凭造假采取的是“零容忍”态度,不仅要对制假者施以法律制裁,而且也要追究购假者的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