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后,与受害者达成赔偿协议,法院量刑考虑从轻。岂料肇事者违背诚实信用拒不偿还剩余赔偿款,肇事者再次被推向法庭。7月15日,该起案件经枞阳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结。
2011年间,被告小黄驾驶小型桥车,与一辆正三轮载货摩托车发生碰撞,至三轮摩托车主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天死亡。后经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四大队认定,小黄负该起交通事故全部责任。后经协商,死者的近亲属小李与小黄的委托人达成了交通事故赔偿协议。该协议约定:除保险公司赔偿外,小黄另行补偿死者近亲属小李16万元,约定分四次付清。在小黄给付两笔赔偿款合计11万元后,得到了死者家属小李的谅解,并出具了谅解书。法院在判决时综合考虑受害者亲属的请求,判处小黄交通肇事罪,缓期执行。
在小黄被判处交通肇事罪、缓期执行后,此时的小黄却在打着自己的如意算盘。刑事判决已经生效,而自己的赔偿金额已经超过国家规定赔偿的标准,倘若按照国家赔偿标准予以赔偿,尚欠的5万元补偿款根本不用给付,之前签订的交通事故赔偿协议也应无效。在要求给付不成的情况下,小李一纸诉状将小黄告上了法院,要求小黄按照协议给付剩下的5万元赔偿款。
该案经法院审理认为,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被告小黄与死者的近亲属小李达成了交通事故赔偿协议,其中约定另行补偿其赔偿款16万元,并已给付赔偿款11万元。小黄涉嫌交通肇事罪也得到了小李的谅解,并出具了谅解书,作为对其刑事案件从轻的量刑情节,且该协议双方已实际履行,尚欠赔偿款5万元并出具了欠条,小黄依法应承担民事责任。故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小黄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小李尚欠交通事故赔偿款合计5万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