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个人诚信公共服务平台”在社会诚信领域的应用 |
|
|
|
说明:“全国个人社会诚信公共服务平台”的建立,是对国家发改委主导建立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39个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之外的信息信息的补充,与之重叠的以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信息为准。 一、在商务服务领域的应用: (一)社会民间信贷活动中的守信和失信行为; (二)担保活动中的守信和失信行为; (三)自然人之间、自然人与商业机构之间发生的债权债务、合同履约的守信和失信行为; (四)商务服务领域的其他守信和失信行为。
(一)公用事业缴费的守信和失信行为; (二)向各类组织提供真实或虚假证明材料的守信和失信行为; (三)社会保险、基本医疗规定的守信和失信行为; (四)社会服务领域的其他守信和失信行为。
(一)依法纳税的守信和失信行为; (二)非法侵占他人财物的行为; (三)交通违法行为; (四)实施家庭暴力以及不履行赡养、抚养义务的行为; (五)违反公共场所和城市市容管理规定的行为; (六)被行政机关或者司法机关认定的诬告、诽谤他人的行为; (七)被行政机关或者司法机关认定的行贿、受贿行为; (八)被行政机关或者司法机关认定的制假、售假行为; (九)被行政机关或者司法机关认定的参与传销、商业欺诈等行为; (十)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行使职权过程中,自然人作为相对人发生的失信行为; (十一)民事、刑事涉案判决承担责任或者受到行政处罚的其他失信行为。
(一)积极参与志愿者服务的行为; (二)积极献血的行为; (三)拾金不昧的行为; (四)见义勇为的行为; (五)助人为乐的行为; (六)慈善捐助的行为; (七)在社会公益事业领域的其他守信和失信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