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守信有“红名单”失信有“黑名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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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省政府办公厅发布《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加快我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核心的新型市场监管体制,提高政府服务水平,营造公平诚信的市场环境。 建立“红名单”“黑名单”制度 按照《实施意见》,加快推进省、市、县三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建设,2016年底实现省级平台与秦皇岛、唐山、沧州、石家庄、廊坊、保定市等平台的互联互通,力争2017年底横向联通省有关部门、纵向贯通各市、县(市、区)。 按照部门(单位)职责,结合监管和服务对象实际,研究制定各类主体信用分类监管办法,明确分类标准、健全奖惩措施。各级政府监管和服务部门要建立完善守信“红名单”和失信“黑名单”制度,研究制定“红名单”和“黑名单”产生的标准、程序及应用规则,依法依规规范发布行为,建立健全退出机制。“红名单”和“黑名单”在本地本部门网站公示的同时,推送到“信用河北”网站集中公示。 优惠政策优先诚信市场主体 《实施意见》指出,研究制定联合奖励制度,加大对诚信市场主体的扶持力度。在实施财政性资金项目安排、招商引资等各类政府优惠政策中,优先考虑诚信市场主体;在会展、政银企对接等活动中,重点推介诚信企业;在教育、就业、创业、社会保障等领域,制定和实施对诚信个人的支持和优惠政策;在有关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提倡依法依约对诚信市场主体采取信用加分等措施;在政府部门网站、“信用河北”网站集中公示市场主体优良信用信息;在企业社会责任评价中,将企业信用情况作为重要内容。在办理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过程中,对诚信典型和连续3年无不良信用记录的行政相对人实施“绿色通道”和“容缺受理”等便利服务措施。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注重完善事中事后监管措施,根据监管对象的信用记录和信用评价分类,对符合条件的诚信企业,在日常检查、专项检查中减少、优化检查频次。 建立失信联合惩戒机制 根据《实施意见》,明确联合惩戒重点领域。重点包括:大气污染、生态环境、食品药品、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消防安全、强制性产品认证等领域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失信行为;涉及贿赂、逃税骗税、恶意逃废债务、恶意拖欠货款或服务费、恶意欠薪、恶意欠缴社会保险费、拒不依法参保、拖欠农民工工资、非法集资、合同欺诈、计量作弊及欺骗、传销、无证照经营、制售假冒伪劣产品和故意侵犯知识产权、出借和借用资质投标、围标串标、虚假广告、侵害消费者或证券期货投资者合法权益、严重破坏网络空间传播秩序、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等严重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和社会正常秩序的失信行为;在去产能过程中,恶意阻扰、拒不履行法定义务和社会责任等失信行为;项目申报、资格认定中,故意提供备案、土地、环评、知识产权、贷款合同等虚假文件和虚假证明,骗取政府专项资金支持等失信行为;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作出判决或决定后,当事人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逃避执行等严重影响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公信力的失信行为;拒不履行国防义务,拒绝、逃避兵役,拒绝、拖延民用资源征用或者阻碍对被征用的民用资源进行改造,危害国防利益,破坏国防设施等行为。 对严重失信主体实施从严审核行政许可事项,从严发放生产许可证,从严审批、核准新上项目,限制股票发行上市融资或发行债券,限制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融资,限制发起设立或参股金融机构以及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创业投资基金、股权投资基金、产业投资基金、互联网融资平台等机构,限制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严格限制申请财政性资金项目,限制参与招标投标、政府采购、公共资源交易、公共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等。对严重失信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对失信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注册执业人员等实施市场和行业禁入措施,及时撤销严重失信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和对失信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董事、股东等人员的荣誉称号,取消参加评先评优资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