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新规交通违法抄告单位 仅针对公职人员 |
|
|
|
从11月20日开始,河南省开展“河南文明交通安全月”主题活动,在为期一个月的活动中,河南省将对各类交通违法行为进行集中整治,并实行交通违法抄告制度,个人交通违法信息将被抄告至所属单位。 河南当地媒体《河南日报》的消息显示,活动将重点整治行人过街穿越隔离设施、出行做“低头族”、行人非机动车占用机动车道、过街不遵守交通信号灯,机动车驾驶人不礼让斑马线、右转不让行人、不有序停放、开车打手机、不系安全带、闯红灯、超员超载等不文明交通行为和交通违法行为。 消息称,针对查处到的交通违法行为,实行抄告制度,个人违法信息将抄告至所属单位。对典型案例还将通过媒体曝光。
律师:此举有悖依法行政要求 在治理交通违法方面,不少地方都推出过相关举措。将个人交通违法信息抄送单位是否有必要?河南此举是否于法有据? 记者注意到,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处罚种类包括:警告、罚款、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拘留。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韩骁表示,由此可见,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进行公示,并不属于法定的处罚手段。在行政执法领域,法无授权不可为。抄告单位于法无据,有悖依法行政的要求。 韩骁称,由于并没有法律法规授权用人单位对交通违法的员工进行处罚。如果有企业因此对员工进行处罚,可能会诱发劳动者与用人单位间的纠纷,导致不必要的劳动人事争议,“建议相关执法单位,应严格遵循依法行政的原则,不应超越法律法规赋予的权力,滥用执法权,从而导致新矛盾的产生。” 链接:国家公职人员酒驾醉驾通报单位 记者了解到,今年6月公安部交管局曾发布消息称,针对酒驾、醉驾、无证驾驶等10类交通违法行为,7月1日起公安交管部门将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上增加政治面貌和职业信息的采集项,“目前,内蒙古、江苏、浙江等一些地方已与纪检监察、信用管理等部门建立了针对严重交通违法行为的抄告、征信机制,社会效果良好,下一步将在全国范围内逐步推广实施。” 与河南将个人交通违法信息抄告至所属单位的规定不同,公安部交管局此前曾表示,将对国家公职人员酒驾醉驾通报所属单位并抄告纪检监察部门。 记者注意到,河南将个人交通违法信息抄告所属单位的举措并非全国“首创”。2015年9月,成都公安局交管局针对行人、非机动车交通违法就推出了抄告制度,交管部门将违法行为抄告违法者的单位或者社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