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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对共享单车用户建立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失
作者:个人诚信档案 来源:国际在线 日期:2017/5/23 15:50:22 人气:

 

        5月22日,备受关注的共享单车即将迎来国家层面的顶层设计——由交通运输部会同多个部委起草的《关于鼓励和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公布,其中要求共享单车实行实名制注册、使用,禁止向未满12岁的儿童提供服务。此外,对企业和用户不文明行为和违法违规行为记入信用记录,鼓励企业组成信用信息共享联盟,对用户建立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从22日起进行为期两周的公开征求意见。

        近年来,五颜六色的共享单车如雨后春笋般涌现。据不完全统计,目前全国已拥有共享单车(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运营企业30多家,累计投放车辆超过1000万辆,注册用户超1亿人次,累计服务超过10亿人次。

  破题“乱停放”:探索负面清单的禁停管理

  一个时期以来,有关共享单车乱停放、被恶意损坏等问题成为舆论关注的焦点。网友们形容,共享单车是国民素质的“照妖镜”,也是观察政府公共管理水平的“显微镜”。此次《征求意见稿》明确,加强停放管理和监督执法。其中对停车点设置、“乱停放”责任划分等问题进行了较为系统的安排。

  在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李俊慧看来,这份《征求意见稿》颇有亮点。

  从法律角度看,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九条规定,“非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未设停放地点的,非机动车停放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这意味着,对于未设置停放地点的区域,只要停放做到“不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就可以随意摆放。

  但是,从目前各地已出台的非机动车停放管理规章或法规看,与之有一定的冲突之处。比如关于停放和处罚,《北京市非机动车停车管理办法》规定,非机动车停车人应当“在非机动车公共停车场或者设有非机动车停放标志的区域内停车”。同时明确,“在明令禁止停车的道路范围内停放非机动车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处罚,并可以暂扣其非机动车辆。”

  可以看到,规章要求自行车应当停放在“停车场或设有停放标志”的区域,但只有将自行车停放在“明令禁止停车的道路范围内”才可能被予以处罚。因此,可能出现一个“没有停车标志”但又不属于“明令禁止停车的道路范围内”随意停放的可能。

  “而这也恰是当前共享单车乱停放的症结所在,除去少量影响车辆和行人通行的不当停放外,更多的可能是,在一些公共区域或道路两侧随意停放。”李俊慧说。简单说,乱停放的问题出现,应该是停车区域设置不足、单车企业维护不力和用户随意停放等多重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

  对此,《征求意见稿》提出,各城市要制定适合本地特点的自行车停放区设置技术导则,规范自行车停车点位设置。对不适宜停放的区域和路段,可制定负面清单实行禁停管理。对城市重要商业区域、公共交通站点、交通枢纽、居住区、旅游景区周边等场所,应当施划配套的自行车停车点位,规范自行车停放。

  倡导“免押金”:推行“即租即押、即还即退”

  “按照押金收取的标准为99元至299元不等估算,以1100万共享单车注册用户计算就意味着形成10亿元至30亿元量级规模的‘押金资金池’。”李俊慧说。

  如果企业经营不善或挪用押金用于投资失败等,可能会给用户的押金安全造成巨大风险,导致出现不能退还的问题。对于“押金”问题,《征求意见稿》进行了相关界定。

  《征求意见稿》提出,“鼓励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运营企业采用免押金方式提供租赁服务”,一方面,《征求意见稿》承认单车平台收取押金的合理性,另一方面,《征求意见稿》也倡导单车平台采取免押金方式提供服务。

  对于收取押金的单车平台,《征求意见稿》提出,“在企业注册地开立用户押金专用账户,实施专款专用,接受监管,防控用户资金风险”,同时,对于预付资金的,也提出了类似要求。

  对于押金的退还管理机制,《征求意见稿》则提出,积极推行“即租即押、即还即退”等模式。

  李俊慧指出,《征求意见稿》对押金建立了较为完备的监管机制,有利于避免出现资金安全风险。

  交通运输部科学研究院副主任吴洪洋,对现在部分共享单车已经与芝麻信用合作的免押金模式非常认可。

  一年多的时间,以摩拜单车、ofo等为典型代表的数十家共享单车运营企业涌现,同时也成为资本追逐的热点。《征求意见稿》通过倡导的方式,对单车平台的服务标准、服务质量、信用评价等提出了明确要求。“这意味着单车平台须将重心放在经营和服务中,而不是将单车作为一种融资方式。”李俊慧说。

  强化“失信惩戒”:鼓励建立信用信息共享联盟

  新事物的成长从来都不是一帆风顺的。在享受共享单车带来便利的同时,随意停放、人为损坏、违反交通法规等现象引发思考。

  此次《征求意见稿》明确,加强信用管理。加快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服务领域信用记录建设,建立企业和用户信用基础数据库,定期推送给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对企业和用户不文明行为和违法违规行为记入信用记录。加强企业服务质量和用户信用评价。鼓励企业组成信用信息共享联盟,对用户建立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

  事实上,不少地方已开始建立信用共享机制。

  从5月15日起,南京实施共享单车信用共享机制,交警部门与8家共享单车企业建立共享单车用户的信用共享数据,一旦骑车人被列为交通违法失信人员,各品牌共享单车平台均对其停止注册、使用。同时,骑车人的车驾管业务也将停办,同时还纳入市民征信系统。

  5月18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发言人孟玮透露,在信用信息共享方面,国家信息中心与摩拜、ofo等10家主要单车企业签署信用信息共享协议,通过加强信用信息共享、建立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对严重违法失信者,限制使用共享单车,对信用状况良好的人,可以优先使用或者提供免押金等便利服务,从而构建起以信用为核心的共享单车规范发展体系。 

        5月23日,交通部召开例行新闻发布会。交通运输部新闻发言人吴春耕表示,下一步,交通部将与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共同商议、联合研究制定失信惩戒备忘录,共同组织实施。吴春耕还表示,在调研中了解到,一些城市与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运营企业建立了信息共享机制,实现对严重违法失信人员交通违法失信行为信息的行业共享,运营企业也会据此停止其使用车辆的资格。这一举措可以促进用户守法规范使用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是社会共治的有益尝试。我相信,随着《指导意见》将来正式实施,从政府层面建立一个更广的信息共享机制,实施更有力度更广范围的惩戒,将对规范用户行为将发挥更好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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