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职场,竞业限制非儿戏 关乎职业诚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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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人才在企业竞争中的关键性作用日益显现。近年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受理审结的涉竞业限制劳动争议案件数量在全国基层法院位居前列。那么,到底什么是“竞业限制”?似乎很有必要了解一下。 什么是“竞业限制”? 竞业限制是指根据法律规定或用人单位通过劳动合同和保密协议禁止劳动者在本单位任职期间同时兼职于与其所在单位有业务竞争的单位,或禁止他们在原单位离职后从业于与原单位有业务竞争的单位,包括创建与原单位业务范围相同的企业。 许多企业为了保有自己辛苦研发的商业秘密、知识产权、机密配方等,会与员工签订“竞业限制”条款,规定员工在离职的几年间不可从事与公司经营内容相同或是类似的工作。 【法官释法】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竟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实践中,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了合法有效的竞业限制协议并领取竟业限制补偿金后,即应依约、诚信履行竞业限制义务,不得在与原用人单位存在竞争关系的企业就职,亦不能自行成立竞争企业,否则即应依据法律规定及协议约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竞业限制制度需要优化 日前,在由人民网主办的首届中国职场诚信高峰论坛上,上海市劳动法研究会副会长郭文龙表示,目前的竞业限制制度还不够完善,需要进行优化。 郭文龙表示,从竞业限制的角度来看,目前制度建设还不够完善。他认为,应该从两个方向来优化: 第一个是重新优化劳动立法里面的竞业限制的制度。原有的竞业制度对行为的约束仅限于公开的经营性的行为,从事和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经营性的行为。但是实际上,很多隐蔽的行为,很难把它定义为是一种经营性的行为。 另一个是,现行的对违反竞业制度的处罚效果不明显。因为,即使受损害公司发现离职人员在竞业限制期内从事和自己公司有竞争关系的经营性行为,整个法律程序走下来,要么竞业限制期限已经过了,要么只能得到一点经济赔偿。而在整个过程之中,前员工可以继续损害受害公司的权益。所以,需要一种类似“禁止令”的制度来补充到竞业限制制度之中,让侵权行为及时得到制止,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