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个人职场诚信公共服务平台  
入职三天怀孕,休完产假辞职! 所谓的职场"碰瓷"还有这些路数
作者:职场诚信 来源:网络综合 日期:2017/9/20 16:20:47 人气:



        近日,有媒体报道,宁波一家互联网公司的女员工入职三天就宣布怀孕,休完产假之后随即提出辞职,在这名女员工怀孕期间照常给她发工资、交社保的公司表示"很受伤"。

        入职三天后就说怀孕了

        孙小姐在招聘会上看到张先生公司招聘文员的信息,随后来面试并顺利通过。面试时,在说到婚育情况时,孙小姐强调自己刚从广东来宁波,并没有结婚,短期也不打算结婚。孙小姐随后就跟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

        可是,才入职三天,孙小姐就告诉主管自己怀孕了,要保胎休息。怀孕期间,因为种种原因,经常请假。而公司照样给其发工资,缴纳社保,并派人在其产后去探望。没想到,产假一结束,孙小姐就打电话来说辞职不干了。

       张先生说:"我们公司女员工多,各方面制度规范,对孕期女职工也是照顾有加。可是,像这样'隐孕'的员工真的挺让我们受伤的。一年多时间里,她几乎没有为公司创造劳动价值,单位却要照发工资、照交社保。"

       "如果她事先不知道自己已经怀孕,我们还好接受些。后来才知道,她是在知道自己怀孕的前提下才入职的,希望能在孕产期拿到工资并使社保不断档。"张先生郁闷地说,隐孕入职的人多了,会影响其他女性在就业时得到公平待遇。

       网友热议:这算不算职场碰瓷?

        以后招聘网站把她资料拉黑。

       这算不算职场碰瓷?

        这就坑了,坑的不是公司,而是其他广大女性。

         碰到这种情况,老板也只能自认倒霉了。

         这不是很正常吗?企业知道利用规则合理避税,员工也可以依法依规享受待遇。

         问题来了,如果应聘人员先坦白了有孕在身,被录用的概率几何?

         用人单位是如何变得戒备心超强的,这就是答案。

        这是个人品质问题。虽然男员工没办法这么干,但遇到个人品质差的,相信企业的损失也不止几个月的产假工资。

         隐孕入职,公司能解除劳动合同吗?

        女性职工客观上在入职后怀孕与主观上隐孕,是否都受到法律保护呢?

        北京岳成律师事务所律师杨保全:有些人可能无意地就怀孕了,后来决定想要孩子,当然有些人可能是有意地想找一个单位,我就是要来这个单位怀孕等等。不同人的主观心态是不一样的,但是从法律的角度呢,他并没有具体地去区分那么多。法律认为怀孕生孩子是一个自然权利,无论是在入职前、入职后,无论是入职很长时间的怀孕还是刚入职就怀孕,法律都认为这是员工的法定权利。

        现实中,一些用人单位通过各种方式对女性职工是否怀孕进行调查,甚至做出要求或进行约定。这种做法和约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杨保全:在法律上,单位在入职前的背景调查,它的要求是跟员工的工作跟劳动合同的签订和履行有关系的事项,跟是否怀孕是没有关系的。因为在实践当中很多单位都在查,但是我们说为什么那么多判决最后认为,即便查出来的员工有这种欺瞒行为,也认定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违法,就是因为在法律上单位有没有权利查这件事情,所以你查吧,它也是无效的。不存在隐婚隐孕在法律上会被认定成员工违反了纪律或者承诺。

       那么对于主观隐孕的职业女性,是否公司只能吃所谓的"哑巴亏"呢?

       杨保全:实践中我们看到某一些案例,确实是这个员工的恶意性比较大,以各种理由不上班,也没有提供任何劳动,单位还付出了很多的代价。这种做法确实是超出了一般常规,但是不能完全从法律角度去约束,可能只能从道德角度(谴责)包括这个女员工在入职其他单位的时候,有没有可能说别的单位知道这件事情,对这个人有一个判断。但是要从法律上来讲,员工的这种行为是不违反规定的。

        职场"碰瓷儿"还有这些"路数"

       近年来,一批专钻企业劳动管理漏洞的职场"碰瓷人"正在增多,这些职场"碰瓷人"有的团伙作案,利用一些小微企业劳动管理存在漏洞,假招工,上岗后有意钻企业劳动管理漏洞,工作一两个月后以企业没有劳动合同等起诉,要求双倍赔偿。

        案例一

        王冉(化名)在济南经营一家小型代理记账公司,今年初公司招聘了一名业务员。经过一段时间的考核,王冉提出签订劳动合同,但该业务员称还没做好在济南安家的准备,想先给公司忙忙业务,劳动合同以后再说。令王冉没想到的是,约两个月后,业务员辞职了并提请劳动仲裁,提供自己在单位工作的证据,要求企业支付工作期间双倍工资。

        "明明是求职者提出不签劳动合同,为啥企业要支付双倍工资?"王冉说。

       《劳动合同法》第82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1个月不满1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

       案例二

       在上海市某企业工作不到半年的员工朱新红便是利用了劳动法存在向劳动者方面倾斜的这一点,在试用期内严重不合格被辞退后,用堵公司大门、威胁恐吓员工、侮辱员工人格、威胁删除服务器数据等手段从企业手中敲诈到了10多万元的巨额资金。而且据其自爆曾作案三十余次,最快仅用8天便勒索到了1万元。

      专家认为

       对于劳动争议审判中出现劳动者不诚信现象,北京京悦律师事务所人力资源管理与劳动法事务部主任王向前认为,在目前的不少劳动争议中,少数劳动者为现实利益所驱动,为实现个人利益弄虚作假,或者利用用人单位管理漏洞频繁诉讼牟取利益。

       目前的《劳动法》中对企业的违法责任作了很多规定,其中就有对劳动者的赔偿责任,劳动者在工作过程中由于工作便利可以很容易就发现企业的违法行为,在权益受到侵害时便可以通过证明企业的违法行为来获取赔偿,"《劳动法》保护的是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在劳动者权益受到损害后,他们可以利用法律来获取高额赔偿。"

       此外,对于劳动争议审判中出现劳动者不诚信现象,认为不能一味指责劳动者,企业也有很多责任,在劳动者劳动过程中,劳动者和企业一直处于博弈状态,很多劳动者之所以不诚信主要是对企业不诚信行为的一种反弹,《劳动法》保护的是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如果企业严格遵守法律规定,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也不会受到损害;如果企业有违法行为侵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一些劳动者便会选择"以其人之道还治其人之身","劳动者不诚信更多的是由于企业不诚信导致的结果,因此,作为企业,首先还是要严格遵守法律规定,不损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全国个人诚信公共服务平台声明

    “全国个人诚信公共服务平台”(www.11-22.cn / www11-22.org)做为国家级最具权威的”个人诚信”服务平台,是由中国信息协会信用专业委员会(主管单位:国家发改委)、中国市场学会信用工作委员会(主管单位:中国社会科学院)、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院诚信评价研究中心、北京国创至信信息技术发展中心等单位联合主办的,不以盈利为目的的信用体系建设平台,是国家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环节,是由国家发改委主导、39个部委参与的“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的有力补充。

    为维护互联网运行安全和信息安全,本平台不接受任何未经允许的非法检测,对于任何未经允许的非法检测和影响本平台正常运作的行为,我们都将依照《刑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由公安等机关严肃处理。

    特此声明!

全国个人诚信公共服务平台

二零一九年

  

声   明 

    全国个人诚信档案查询网”及其所属的“全国个人诚信公共服务平台”是经国家管理机构批准,由中国信息协会信用专业委员会、中国社科院信用工作委员会、中国管理科学院诚信评价研究中心、北京国创至信信息技术发展中心共同运行的“个人诚信”服务平台。唯一网站名称为“全国个人诚信档案查询网,官方网址为:www.11-22.cn /www.11-22.org,官方中文网址为:www.个人诚信.中国,唯一服务电话为4006911229 

   为更好的推动中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平台的运行属于半公益性质,除一些增值服务外,档案查询等服务基本可以实现免费查询。 

    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未经“全国个人诚信档案查询网”运行单位书面授权许可,均不得以“全国个人诚信档案查询网”的名义对外开展“个人诚信”“职场诚信”等方面的相关业务。 

    特此声明! 

全国个人诚信档案查询网 

2014年11月1日 

网址:www.11-22.cn 或 www.11-22.org
全国免费咨询电话:18612761122 备案/许可证编号为:京ICP备15049304号-2
主办单位
中国信息协会信用信息服务专业委员会 中国市场学会信用工作委员会
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诚信评价研究中心 北京国创至信信息技术发展中心(运营单位)

档案查询网站档案查询网站档案查询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