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钧跃:上了失信黑名单 信用还能被“修复”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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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事都有正反两面,失信惩戒的另一面是“信用修复”。既然社会上有企业和个人登上了政府的黑名单,尤其是在人总行征信中心的个人信用档案里有了不良信用记录,许多失信者火烧火燎地迫切希望解脱。于是,修复信用就成了失信者的“刚需”,也让一些无良机构看到了生意机会。暂且不论失信者的不良信用能否被修复,有些失信者还是旧式思维,满脑子的歪门邪道,妄图通过不正当的人际关系和手段解决问题。其行为特征是有病乱投医,像只无头苍蝇般地四处寻求“铲单”服务。一直有失信者认为,修复信用是一个花钱就能快速解决的问题。 那么,什么是信用修复?所谓信用修复,至今尚无确切的定义。也就是说,信用修复没有法理解释,没有法律依据,媒体上的报道或是专家的呼吁不过是照着自己的理解自说自话。其实,连那些先于我国进入信用经济阶段的发达国家,那些征信行业发达的国家,都没能给出“信用修复”的定义。世人都知道信用修复欲达到什么目的。说白了,信用修复的本质是提升失信者的信用度,降低对失信者的惩罚力度,或终止对失信者的惩罚。让失信者最为高兴的修复动作是被“移出”黑名单。 可为什么至今没有任何一个文明社会能对“信用修复”给出一个确切的定义呢?原因很简单,信用修复是一个极其复杂的问题,争议非常大,难于达成社会共识。 在我国,有些人将这个问题上升到政治高度,说是不允许快速修复企业信用,会造成国企类被执行人的经济损失。对经司法裁决失信的地方政府,县市级别的行政主官被限制乘坐飞机或高铁的做法,遭到了许多人反对。 大家只看到了信用修复的终极执行目标(非道德提升的目标),却经常看不到失信惩戒机制的另一本质,即对失信者的裁判和“量刑”。也就是说,要从对严重犯过错的入刑的角度来看待这个问题。 有人问,既然失信惩戒的本意是用经济手段惩罚经济失信,那还钱就是修复,怎么还能有争议呢?须知事情绝非如此简单,迫使失信者执行司法判决,清偿所欠债务和罚款,只是失信惩戒的初级目标。其后还有两个目标要实现,一是使失信者不再犯,或不敢再犯;二是让失信者心有余悸,对其家庭成员和周边人群传播失信惩戒措施的厉害。可以看出,量刑是与震慑力的大小直接相关的。以我国的个人征信法规规定为例,对于逾期欠款类型的个人金融失信记录,要在个人信用档案里留存5年,而不论失信当事人是否在此期间偿清了债务。也就是说,惩戒的其效果是清楚的,失信当事人在5年之内绝难找到任何一家主流金融机构对其提供授信服务,包括房贷车贷类的消费信贷及信用卡。如果个人的金融失信记录让蚂蚁金服这样的非银民间金融机构得到了,失信当事人的“芝麻信用分”就会非常低,不仅影响到失信当事人手机支付的便利,而且市场上很多服务也都享受不到了。 以金融征信来举例,失信惩戒的量刑时间长短是要有科学依据的,与一国的经济发展状况和市场上的金融违规率有关,绝非一句“知错能改善莫大焉”就能决定的。根据我国的法规规定,不良信用记录的量刑时长是5年,美国的量刑时长是7年,而澳大利亚的量刑时长是4年。当然,量刑时长不同,给失信者造成的痛苦程度是不同的。在美国,金融失信者要渡过7年才能“重新做人”,而在澳大利亚却只要4年即可。可到底该量刑多少年才合理呢?说一说曾经发生在韩国和我国香港地区的“信用卡危机”,就可让大家明白个中的道理。 上世纪80至90年代,有些香港居民觉得自己找到了信用卡还款的窍门,不少人申领了十张八张信用卡,使用循环还款的方法偿支付月付最低还款额。也就是用一张信用卡来偿还另一张信用卡,如此循环下去,用一个银行的钱去还另一个银行的钱,自己不掏腰包还款,没钱也不愁还款。于是,许多人就大肆消费、攀比和显摆起来,愈发不能依自己的收入状况“量入为出”过日子了。终有一日,这种循环的链条断掉了,当事人还不上信用卡的欠款了。一旦拖欠信用卡欠款的人数上万、上到数十万量级,银行的信用卡危机就来了。可是,许多上了银行失信记录的韩国或香港的失信者并不害怕,因为上述两地的失信惩戒量刑时间特别短,比如信用记录的存留时间只有2年。大批的失信者早就在心里盘算好了,忍两年事情就过去了,金融失信记录自然被移除,就可以重新弄到信用卡,恢复以前的好日子了。而这种失信再犯的情况,在量刑时间长达7年的美国就几乎不发生。再者说,美国的法律规定,对拿高薪的金融失信者群体,量刑时间会延长至10年,而个人破产记录则会终生保留在个人信用档案里。大家看到了吧,量刑时间短,失信者的痛苦程度小,容易发生反复再犯。 不仅量刑时长的长短要科学,允许失信者清偿债务的方式方法也是大有讲究的。比如在澳大利亚,一些失信者是因为不偿贷在银行有了失信记录。可是,澳大利亚法律规定,无论何时,只要失信者清偿了信贷或债务,其失信记录立即就可被移除。如此法律,造成了这种情况,在失信者有需要借贷融资时,他(她)就会设法还清前债,即刻得到一个清洁的个人信用档案,信用被“修复”了,能立即满足信贷申请条件。由此可见,这种法律规定是会培养出许多能“见机行事”的失信者。其实,大家别嘲笑澳大利亚的法律规定,这种做法确实满足了“司法执行式”的偿债要求。目前,我国社会上有很多人在极力呼吁采用类似的规定,还把这种方法说成是“信用修复”的好方法。 美国是世界上唯一出台了《信用修复法》的国家,而且该部联邦法律早在1996年就颁布实施了,迄今已达22年之久。有人常把它拿出来说事儿,其实这部法律也没直接定义“信用修复”概念,它是一部对“信用修复机构”作业进行政府监管的法律,所涉及的是个人信用修复相关服务。法律规定的监管内容涉及任何欲改善信用记录的服务,还包括信用管理咨询、信用知识传播、信用风险预警业务等等。笔者曾接触过美国的信用修复机构,它们主要向委托人(客户)提供所谓的信用记录维护收费服务。它们定期取得委托人在三大个人征信局的“当事人信用报告”,进行审视和比较。一旦发现报告里出现不良信用记录或多余的符号,就会提示委托人。在委托人认为个人征信局的记录有误时,它们会代理委托人去请求复查、申诉或修正。毕竟三大个人征信局的数据库也是会出现技术性错误的。如果得到的回复是委托人确有失信行为,它们会依法帮委托人在失信记录下写入因何失信的解释性文字,说明委托人的失信行为是事出无奈,或者有客观理由,以博得潜在授信人的理解和同情。法律限制这种解释文字在300字以内。即使这样,在美国的一些州,州法严格限制信用修复机构的广告内容,或者干脆不允许信用修复机构在本州存在。 近两年来,忽然有一大群人初尝了失信惩戒的苦楚,产生社会反弹是可想而知的。但是,这不过是社会不成熟的表现而已。其实,在我国,“信用修复”算是合法的行为,而且信用修复的实践早已存在。在方法是,信用修复的方法有两种,一种是“程序修复”,另一种是所谓的“自主自新”。 程序修复从来都存在的,而且是合法的。在操作上,允许有不良信用记录或黑名单上的当事人提出申诉,由失信记录的公示方传导至提供原始失信记录的授信方,进行一次核查。如果发现且证实任何一个环节出现“技术性”错误,记录和公示方将立刻予以改正,将该项失信记录删除,或是将当事人移出黑名单。 明白了程序修复的原理,就会有坏人去钻空子。在网上或贴吧里能搜到到一种“铲单中介”,宣称可以代消除不良信用记录。铲单中介的广告说辞大同小异,都在吹嘘自己都有绝对可靠的银行内部关系,有能力找人铲除“官方”记录的信用卡或贷款逾期类失信记录。失信者付费是按照账户数来计算的,是铲除一个金融账户中的全部失信记录,不论这个账户上有几笔逾期90天以上的失信记录。至于铲单服务的收费,铲单中介的收费甚至可低至两千元,且只需失信者先支付50%。当然,铲单中介的收费不等,它们之间也会血拼价格,高收费的也能开出万余元的收费。讲到这里,读者能猜到背后操作的黑幕了吧。所谓“好”的铲单中介是“实在办事”,千方百计搜寻授信方的失误,再利用在银行里的人脉关系,替委托人提出申诉,算是走了正常的申诉程序。“坏”的铲单中介是与银行的人内外勾结,编造出授信方的“错误”及证据,达到消掉委托人失信记录的目的。更坏的铲单中介就是骗子,它们其实什么都不做,只做假广告诈骗钱财。由此可见,不论哪一种情况,铲单中介都算得上是违法违规的“黑中介”,只是黑的程度不同而已。 失信者对“程序修复”式的信用修复是不满足的,也是不满意的。让失信者喜欢的是“自主自新”式的修复。2017年11月3日,国家发改委、中国人总行下发了《关于加强和规范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该项规章主要在于明确红、黑名单的编制原则与管理办法。有意思的是,在该文件的第六部分提出了“构建自主自新的信用修复机制”,允许黑名单主体自我纠错和主动自新。而后,再由黑名单认定部门参考失信主体的信用修复行为,将其从黑名单中删除。 有法律界的朋友评论说:“开什么玩笑?仅程序修复就出了这么多问题,还敢开自主自新的‘新口子’。好个失信和想干信用修复机构的群体,它们的政府公关能力也太强大了!”这观点是有道理的,当前政府最应该做的是制定详尽法规,堵住程序修复出现的漏洞,加强包括银行在内的政府黑名单系统运行机构的反腐,杜绝内外勾结干坏事。论及开信用修复的“自主自新”口子,时机远不成熟,或者现在根本就不该开这口子。大家或问,这种做法不是与澳大利亚允许的做法相类似吗?要知道,澳大利亚没因此出大问题,并不意味着我国这样做就不出大问题。中澳两国国情不同,社会经济发展处于不同阶段,文化传统也差异极大。 较真儿地说,在很多情况下,“修复信用”和“修复信用记录”是两码事儿。花钱找人去“铲单”绝对是非法行为,而且这种行为在世界各国都是违法的。对于那些胆敢收钱去替人更改官方数据库中失信记录的管理或技术人员,这种替人铲单的行为是严重犯罪,或可被法院判处5年以上的刑期。当然,花钱找人铲单的委托人也不能脱罪,也得判刑或罚款。 当前,由于法律法规尚未建立,而政府又不禁止信用修复类的广告,于是就有不良业者花招迭出地钻空子了。市场上有一批自称能够提供“信用修复”或“信用提升”服务的机构,它们服务的群体不是已有失信记录的人群,而是信用价值低的人群。这类机构采用方法是制造假的原始信用记录。例如,有一伙学人力资源专业的年轻人,发现了社会上有许多人达不到小贷公司的信贷授信条件。于是,就结伙攒出了一个“人力资源服务公司”,给那些不够信贷申请条件的人做出“良好”就业和社保记录。这类机构不惜顶风使用“刷信炒信”的方法,提升委托人在一些小贷公司或草根金融机构中的信用分数,让委托人能够骗取信贷。大家看明白了吧,与信用修复一丁点儿关系都没有,就是变相的刷信炒信,或可将其划入诈骗类的犯罪。 还有一事值得一提,即便政府要开信用修复的“自主自新”口子,想把“信用修复”做成生意的机构也别高兴得太早了。在正式颁布的规章中,删除了征求意见稿中“支持经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部际联席会议认可的信用服务机构提供‘委托信用修复’服务,加强信用修复信息的共享共用”的表述。政府是明白的,就目前的法律法规环境和国人的道德水准,信用修复机构非常容易沦为黑中介。 总之,信用修复是一件极其复杂的事情,这个领域极其乱。尽管信用修复在我国属于合法,但“怎么做”的问题远没解决,政策法规上和技术操作层面上的问题多不胜数。但是,从来自社会的支持呼声很大,相信政府能够得当地应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