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铁扒门”事件:应列入不诚信“黑名单” 无视规则必须付出代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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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5日,由蚌埠南开往广州南站的G1747次列车在合肥站停站办客时,一名带着孩子的妇女罗某以等老公为名,用身体强行阻挡车门关闭,并让列车员通知检票员放行其老公。列车员和乘客多次劝解无果,该女子仍强行扒阻车门,最后造成列车晚点发车。经过确认,上述该女子为安徽省合肥市永红路小学教导处副主任罗海丽。目前,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教体局已对其作出停职检查的处理决定。铁路公安也已介入调查处理。 从视频上来看,该女子为阻碍高铁列车发车,费尽了心机,也用尽了力气,这种将个人利益凌驾于道德和公共安全之上的行为,不仅毁掉了自我尊严,更是让人咋舌不已。舆论对其阻拦列车发车行为的谴责,不仅因为其损害了公众的利益,延误整列列车乘客的时间,更是影响了铁路正常运输秩序,直接威胁着高铁动车组的安全。 从法制的角度上来说,该女子故意阻拦高铁列车发车而造成列车晚点的行为,不仅仅是缺乏社会公共道德的表现,更是反映出其法律意识的缺失。《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明确规定:禁止实施下列危害铁路安全的行为:(一)非法拦截列车、阻断铁路运输;(二)扰乱铁路运输指挥调度机构以及车站、列车的正常秩序……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仅如此,《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对扰乱火车等公共交通工具正常秩序的行为也有明确的处罚规定。足以可见,阻碍列车发车而造成列车晚点等铁路安全问题,已经纳入到法制的管理轨道。 法律的威慑力无疑能在很大程度上迫使当事人认识到自己行为的危害性,并对今后的行为进行约束。然而,对于这种故意危害铁路安全的行为,除了在法律层面对危害铁路安全的当事人进行行政罚款和教育,还将其列入“黑名单”,让其得到应有的处罚,才能更好地起到警示他人的目的。 事实上,自2014年《铁路安全管理条例》实施以后,各地铁路部门就开始针对旅客破坏乘车秩序,影响铁路运行安全的行为设立“黑名单”制度。此后,各地也陆续公布了铁路不诚信旅客黑名单并作出相应惩处,这极大地提高了危害铁路安全的失信和违法成本,让不诚信甚至违法行为受到长期而有效的鞭笞,同时也起到了一定的警醒作用,让民众认识到不诚信行为带来后果的严重性从而对其望而却步。 然而,“黑名单”终究是一种软约束,要想持续不断的发挥其应有的惩戒作用,还应建立更严格更系统的监督和惩戒体系,运用行政、经济、道德等多种手段,依法对个人行为进行监管和失信惩戒,将有严重危害铁路安全行为的行为主体加入“黑名单”。另外,还需要各部门联合建立征信联系,加大“黑名单”覆盖率,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影响其贷款,评优、评先、报考公务员或从事行政事业性岗位工作等各种社会行为,使其“一处失信,处处受限”,并通过教育、鼓励和惩罚等多种手段,引导和规范每个人的行为,使大家都能自觉地遵守铁路公共秩序,共同促进并维护铁路安全。 一个社会的发展,需要的是公民最基本的规则意识。规则意识的建立与好坏,往往会影响整体的社会诚信。维护社会的诚信体系,让铁路部门和旅客能够获得双赢,除了用制度来维护规则意识,更多是靠自觉自律。从社会文明的角度上来说,文明社会需要我们大家共同来维护,只有做文明乘客,遵守铁路规章制度,让旅行与安全同行、与责任同行,才能让旅客拥有一段快乐祥和的旅程,才能确保列车安全、正点到达目的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