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航各级行政机关应按照《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法律责任条款行政执法指引》等相关规定,切实履行对民航专业工程的行业监管职责,并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工作原则,承担对局属单位建设项目的部门管理职责。
二、建设单位应切实承担项目建设主体责任,建立本项目工资支付协调机制、工资拖欠预防机制和对施工单位支付农民工工资的监督机制,落实工程款支付担保制度,督促施工单位加强劳动用工管理,并定期组织有关参建单位开展自查。局属单位应在招标文件、相关合同中对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提出相关工作要求,并统筹好工期进度与建设资金要素保障。
三、总包单位(包括工程总承包、施工总承包、直接承包的专业承包企业等)作为根治欠薪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应依法全面落实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用工实名制、工资保证金、维权信息公示等制度,推行分包单位委托施工总承包企业代发工资制度,确保依法合规、按期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
四、监理单位受建设单位委托开展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相关工作时,应按照合同约定,协助建设单位督促总包单位落实用工管理和工资支付有关制度,在审核计量支付资料时加强对农民工工资的审核及监督。
五、民航各地区管理局应统筹监管局和质量监督机构等监管资源,全面加强对民航专业工程欠薪问题的监督管理,依职责严格查办相关违法违规行为。
六、民航各监管局应主动对接各省级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议事协调机构,并在其指导下积极配合做好相关工作。在进行不停航施工项目监管时,应一并对项目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七、民航质量监督机构在受民航行政机关委托开展民航专业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时,应将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纳入监督范畴。
八、民航各地区管理局应加强对批复初步设计及概算的局属单位建设项目根治欠薪工作的管理,定期开展督导检查,指导局属单位做好工程建设项目进度管控,并配合地方有关部门做好相关工作。
九、民航局相关司局应依据自身职责,把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纳入项目审批、预算管理、资金拨付、工程监督、单位考核、信访举报等工作,进一步完善工作制度和工作机制,并加强对地区管理局和质量监督机构的指导支持。
十、建设、总包和监理等参建单位的自查工作参照《民航专业工程和民航局直属单位建设项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参建单位自查单》(见附件1)执行。民航行政机关及质监机构的监督检查工作参照《民航专业工程建设项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业监管检查单》(见附件2)执行;民航行政机关对局属单位的督导检查工作参照《民航局直属单位建设项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督导检查单》(见附件3)执行。
保障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支付,事关广大农民工切身利益和民生福祉。各单位、各部门要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民航局党组工作要求,认真落实上述十条措施,加大力度持续做好此项民生工作,以“零容忍”态度对待欠薪问题,确保守住底线、杜绝相关风险,切实维护行业健康稳定发展大局。
附件:
1.民航专业工程和民航局直属单位建设项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参建单位自查单
2.民航专业工程建设项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业监管检查单
3.民航局直属单位建设项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督导检查单
中国民用航空局
2023年4月12日